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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欲与妻子行房被拒用辣椒水等虐待妻子起诉开云发布日期:2024-02-10 浏览次数:

  开云广西柳州,一年近6旬的男子欲与妻子行房事,可妻子却以男子不行为由拒绝了。男子觉得脸上挂不住,于是用辣椒水和自制电击棒教训了妻子一顿,致其轻伤二级,然后强行与妻子行了房。事后妻子报警求助,警方以男子涉嫌罪立案,但检察院却认为男子不构成罪,而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
  50多岁的男子梁某有一点大男子主义,他在家中一直说一不二。在刚结婚那会儿,梁某还没有那么严重,但现在的脾气是越来越臭开云,稍有不满就会对妻子小玉拳打脚踢开云。

  小玉不是没想过离婚,但二人结婚已多年,而且都年过半百了,该磨的棱角已经磨平,就想着混混日子得了开云。

  可谁曾想,小玉越是忍让,梁某越是来劲。事发当天下午,小玉正在房中睡午觉,而梁某没有睡午觉的习惯,可他却突然出现在床上,要求和小玉行房。

  小玉对于梁某平时的家暴行为一直耿耿于怀,于是就拒绝了梁某,可梁某见状,愤怒地开始强行撕扯小玉的衣服。

  小玉拼命挣扎,气愤地说梁某那方面不行开云,结果这句话就像点燃了一根爆竹的引线,彻底让梁某暴怒了起来。

  梁某拿出家中常备的辣椒水和自制的电击棒,不停地往小玉的脸上和脖子处招呼开云。小玉被电得大小便失禁,被迫与梁某行了房。

  待梁某心满意足离开后,小玉果断报了警。后经鉴定,小玉身上的伤已达到轻伤二级的程度。

  之后,警方以梁某涉嫌罪为由,对梁某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,并将案件移交到了检察院。

  第一,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,性生活是夫妻维护情感的重要行为之一,同时也是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。

  也就是说,梁某有权利要求妻子小玉配合行房,小玉也有法定义务配合,夫妻之间的行房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
  第二,夫妻一方在配偶拒绝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行房,这只能算性道德问题,上升不到犯罪问题。

  但值得注意的是,在法律实践中,如果夫妻双方正在离婚诉讼期间,或者长期分居已没有感情的话,这种情况下暴力强行行房,还是会被认定为罪。

  也就是说,夫妻之间暴力行房是否构成罪,除了看是否违背妻子的意志,还要看夫妻之间的感情。

  对于本案,梁某和小玉夫妻二人虽有吵架,梁某虽有家暴行为,但二人仍同睡一张床,且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暴力行房事件也未发生在离婚诉讼期间。

  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,梁某的行为虽有不正当性,但不能轻易的认定为罪,这与社会上的案要进行区分。

  2、不过,梁某虽然不构成罪,但他对小玉使用暴力是事实,且造成了小玉轻伤二级的伤害。

  《量刑指导意见》明确规定,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,在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

  检察院调查发现,梁某到案后有认罪认罚行为,且积极赔偿了小玉8000元并取得了谅解,可以分别减少基准刑的10%以下和40%以下。

  其次,在案件移送至检察院时,梁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采取了治安拘留10日的处罚,而在处罚过程中,警方对梁某进行了批评教育,梁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。

  《刑事诉讼法》第16条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追究刑事责任,已经追究的,应当撤销案件,或者不起诉,或者终止审理,或者宣告无罪:

  最终,检察院认为梁某的犯罪情节轻微,且已经认识到了错误,而小玉也做出了谅解,没有离婚的打算,为了不影响二人的夫妻关系和睦,故酌定不予起诉。

  3、梁某在平时如此对待妻子小玉,这无疑是家暴行为,而家暴不再是家务事,当地的公安机关、法院、居委、村委、妇联,就连夫妻双方各自的单位,都有权对家暴行为说“不”。

  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4条第2款规定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、司法机关、人民团体、社会组织、居民委员会、村民委员会、企业事业单位,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,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。

  因此,如果梁某再继续家暴,小玉可以向这些机关单位求助,或者直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。

  其实这个建议非常合理,如果梁某还是不改,那小玉接下来可能会活在痛苦和害怕中,谁也无法保证下一次的家暴有多严重。希望小玉做好一切打算,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。